医院规章
医师执业管理办法
1、外单位人员来院进修,需经医务处及接收进修科室主任审批同意,(进修护士需经接收科室护士长同意,科主任审批签字,护理部备案)。各科室不得私自接收进修人员。
2、临床科室进修医师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,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;医技科室进修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执业证书;进修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,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。
3、各接收进修人员的科室应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进修。
4、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年,进修临床科室(包括监护室)至少半年;进修医技科室至少3个月,原则上不接受短期进修;进修护士,在普通科室进修至少3个月,在监护室进修至少6个月。
5、进修人员须接受入院前教育及培训,自觉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。进修人员来院进修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,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,将立即终止进修,退回原派遣单位,不予颁发结业证书。进修人员不得收藏或携走我院病历、影像学资料、病理切片、血样等各种资料和标本,如有违反,则终止进修学习,不予颁发结业证书。
6、接收进修人员的科室应指定有经验的指导医师,负责带教进修人员并把关;各科室根据本科具体情况及进修人员要求,制定培养计划和讲课计划,应有计划地安排为进修人员讲课。
7、进修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接收进修的科室负责。各科室应切实做好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。考勤应由专人负责,请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,请假三天以上需经医务处审批。未经允许擅自离岗,或请假逾期三天不归者,立即终止进修学习,不予颁发结业证书。
8、进修人员从事医疗工作(如:管理病人、书写病历、开医嘱、手术、会诊、值班、开写处方及进行各项操作等)应由指导医师负责把关及签字,不得独立从事各项医疗工作。
9、进修人员若要求延长进修时间、或到其他科室进修、参观,须于进修结束前一个月向医务处及接收科室主任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办理交费手续才可进行。各科室不得私自同意进修人员延长进修期限。
10、进修期满后,各科室应做好考试、考核和书面鉴定,进修人员办妥手续后方可离院。